“万村千乡市场工程”LOGO标志投入使用
发布时间:2007-02-25 00:00:00编辑:阅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在网上征集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商务部党组讨论评选敲定了“万村千乡市场工程”LOGO标志。今年4月,国家工商总局同意将LOGO标志予以备案保护。为规范“万村千乡市场工程”LOGO标志(以下简称“LOGO标志”)的使用,充分发挥LOGO标志在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中的作用,商务部决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正式投入使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LOGO标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LOGO标志图案轮廓为太阳,用红黄颜色填充,图案中部是“万村千乡”文字。整体寓意:万村千乡市场工程。
LOGO标志特点:象征吉庆红火的农村市场氛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深入到农村千家万户,像红日一样蒸蒸日上。
二、LOGO标志的使用范围
商务部,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经省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授权使用的其它单位。
经授权,下列载体上可以使用LOGO标志:
(一)办公类
调查表、统计表、工作证、胸卡、名片;公文袋、文件夹、传真纸、便签、信纸;会标;新闻征集出炉和咨询服务现场;出入证;接站牌;贺卡、请柬;其它。
(二)出版物及宣传品。
(三)网页。
(四)LOGO标志牌。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每季度末将授权使用的项目汇总报商务部备案。
三、LOGO标志牌的内容
(一)基本内容。LOGO标志牌分“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LOGO标志牌、“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配送中心LOGO标志牌两种。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万村千乡市场工程”LOGO标志;
2、商务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或配送中心字样;
3、农家店或配送中心编号(要求各农家店或配送中心编号唯一,并与商务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信息服务系统中编号一致);
4、颁发单位: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5、颁发日期。
(二)规格样式。LOGO标志牌的尺寸为60×40cm,其中LOGO标志的直径为14.6 cm。质地为金属,底色为金黄色。LOGO标志牌样式见附件2和附件3。
四、LOGO标志牌的使用
(一)制作费用。由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作LOGO标志牌,制作费用自行解决。
(二)使用范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企业建设并验收合格的农家店或配送中心。
(三)发放原则。试点企业自愿申请。
(四)悬挂位置。在醒目位置悬挂,原则上应挂在入口处。
1:“万村千乡市场工程”LOGO标志
(一)管理权限。LOGO标志使用由商务部负责管理。凡本通知规定以外的任何组织、单位、个人需要使用LOGO标志,或对LOGO标志有特别使用需要的,须报请省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三)收回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或经授权的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回LOGO标志牌。
1、试点企业私自转让LOGO标志牌;
一、LOGO标志含义
2、经核查悬挂LOGO标志牌的项目不符合建设标准,且限期1个月内整改仍未达标的;
3、其他违规行为。
五、LOGO标志(牌)使用管理
(四)违规处理。未经授权擅自使用LOGO标志或LOGO标志牌的,由当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工商部门根据《商标法》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工商部门开展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商务部。
六、有关要求
(一)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LOGO标志的监管工作,加强对“万村千乡市场工程”LOGO标志使用的监督管理,维护“万村千乡市场工程”LOGO标志的严肃性。
(二)已按本通知要求使用LOGO标志或悬挂LOGO标志牌的农家店、配送中心均需在商务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信息服务系统中登记,长期接受社会监督。
特此通知。
(二)授权管理。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不得对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发放使用LOGO标志或LOGO标志牌的许可。
附件:
2:“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LOGO标志牌样式
3:“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配送中心LOGO标志牌样式
商务部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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