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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词法律的约束 广告活动是一种在经济领域里的商业宣传活动,广告活动的任何一个具体环节,包括广告词言的制作和传播,所受到的法律法规的约束是相当具体的,内容也是相当丰富而且比较复杂的。 广告词言的制作人如果没有相关的法律知识,没有良好的法制意识,要构思、创作出符合社会标准、符合广告基本原理的广告词言是不可能的。 所以,提高法律意识,学习《广告法》和其他与广告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广告人从事广告词言写作的首要前提。 广告词言所受到的法律约束主要来自《广告法》的约束。
一、 《广告法》对广告词言约束的条文 具体内容可参阅上一篇博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
二、 涉嫌违反法律条文的广告词分析 首先说明,本章节内容不是对某些广告词的“判决”,这是有关法部门的事情。 本章通过对某些涉嫌违法的广告词的分析和探讨增强读者的法律意识,使广告制作者掌握法律知识,在广告词的制避免出现违法的现象。 同时也呼唤公民的法律意识,尤其是广告人的法律意识。 所以,本文引用这些广告词的时候,将广告主的略去。 为了说明简洁,具体分析中“涉嫌”二字一般省略。
【例】喜上加喜,人人欢喜。(某香烟广告)
本例是烟草广告。 国家对发布烟草广告有严格的法律限制,注明“吸烟有害健康”。 “人人欢喜”与此有抵触,违反《广告法》第八条:而且不符合事实,香烟不是“人人欢喜”,倒是有许多人反对烟,违反第三条“广告必须真实”的原则。
【例】出入经营风行一纸,往来交易日进千金。(某股票公司广告)
【例】 预测准能赚大钱。(某股票交易所广告)
股票交易所或股票公司应当真实告知股民“股市有风险,入市谨慎”。 “日进千金”和“准能赚大钱”属于“虚假的内容”,欺骗和消费者,违反《广告法》第四条。
【例】帝王的居所,同时又是平民的消费!(某别墅广告)
【例】昔日黄帝尊贵,今日帝苑可得!(某房产广告)
【例】西南空港第一城,天府皇宫顺风苑!(某住宅广告)
【例】高层庭院,贵族空间。(某花园广告)
以上若干房产广告,或称“帝王的居所”、“帝苑”,或称“皇宫”、“贵族空间”,首先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要求”,违反《广告法》第三条:其次我们社会公众的生活水平的提高,不是要回到少数人高高在上的过去,这些广告封建意识浓厚,“违背社会良好风尚”,违反《广告法》第七条第五款。 另外,住宅即使再高雅、再豪华,也不是“皇宫”、“帝苑”,属于“欺骗与误导消费者”,违反《广告法》第四条。
【例】蒋介石失去的,毛泽东得到的,全都卖给你。(某名人住宅广告)
“蒋介石失去的,毛泽东得到的”首先是指国家政权,他们“失去”了或“得到”过“某名人住宅”即便属实,也是掌权时对该住宅的使用。广告词称“全都卖给你”属危言耸听,开政治玩笑,损害了“国家的尊严和利益”,违反《广告法》第七条。
【例】他们说,中国人速度不行。 我说,有动力,我就行。(某汽车广告)
这是某国外汽车电视广告的旁白片段,利用一位中国短跑运动员快速跑步的画面,衬托该汽车跑得更快,动力更好。 但是,这样的广告词有伤民族尊严,也引起了国内消费者的反对。 违反《广告法》第七条。
【例】也许在你回头的一瞬间,就会出现一个可怕的女鬼。(某小说广告)
【例】你的身后可能有一个恐怖的影子。(某图书广告)
以上广告含有恐怖和丑恶的内容,同时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违反《广告法》第七条第六款和第八条。
【例】一个能短期积聚财富的良机,我们招聘公司等着你。(某招聘广告)
天上不会掉馅饼,任何送人“能短期积聚财富的良机”,都是欺骗和误导,违反《广告法》第四条。
【例】血神能造血,血足脸红红。(某口服液广告)
保健品属于食品一类,食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血神能造血”,说的是“口服液”的疗效,与药品相混淆,违反《广告法》第十九条。
【例】某饮料带你进入生命最高境界。(某饮料广告)
“生命最高境界”无从说起,任何商品都不会有如此功效,属于“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违反《广告法》第四条,另外“最高”用语违反第七条第三款。
【例】最好的柠檬总是姓“甜”。(某果品公司广告)
【例】某佳———健美最佳!(某体育器材广告)
【例】上帝知道这是最好的糖果。(某糖果公司广告)
【例】 “妈妈说这种糖味道最好!”(某儿童食品公司广告)
【例】 它是防火、防盗的最佳保镖!(某防盗门广告)
【例】 为什么选择磁场杯? 磁场最强,效果最好!(某磁场杯广告)
以上广告词违反《广告法》第七条第三款: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以上所说的广告商品或者商品效果“最好”、“最佳”,不管是广告主说的也好,“妈妈说”的也好,“上帝知道”的也好,都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例】某含片,纯中药制品,无毒副作用!(某含片广告)
“纯中药制品,无毒副作用”只是它一家之说。 医学专家认为,凡是药都有其副作用,也有某些毒性,中药也不例外。 该药品广告“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违反《广告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例】清凉世界,购物天堂,日用佳品,唯我商场!(某商场广告)
【例】美观安全唯我,款款式式皆精!(某防盗门广告)
【例】座下首选,舍我取谁?!(某家具商场广告)
【例】家居处处有,满意在我店!(某家具商店广告)
【例】唯我某某一家!(某汽车广告)
【例】当您使用其他药物牙膏不理想时,请您试用我们的牙膏!(某牙膏广告)
以上广告词强调“只此一家,别无分店”,用“唯有”、“唯我”、“舍我取谁”字样表现“惟我独尊”,或者暗示别家不好,我家最好,在抬高自己商品或服务效果的时候贬低别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二条:“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
【例】带上几块钱和您的夫人来这儿,我们保证还给你一个崭新的女人。(某便宜商店广告)
这条广告词基本照抄伯恩巴克为奥尔巴克公司写的广告:“带来你的太太,只要几块钱,我们将给你一位新的女人。”中国的法律不能管辖国外的广告词,但是拿到中国来,就不能照搬使用。 本广告将女人作为男人的附属物,含有性别歧视的内容。 《广告法》第七条第七款规定:广告不得“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例】选择某某,必是行家!(某晒图机广告)
选择你的产品的消费者并不一定是“行家”,即使有几个“行家”,也不会“必是行家”。 广告词属于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违反《广告法》第四条。
虽然以上个别的广告词的涉嫌违法的认定尚可商榷,但依据法律条款对号入座,对这29条广告词涉嫌违法的基本判断还是有根据的。可以看出,目前广告词制作中涉嫌违法的现象不是个别的,主要原因是目前国内广告良好的法律环境尚未形成,法制意识比较淡薄,学法、知法、守法、执法的理念尚未受到应有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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