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艺创作扶持 一、扶持范围 具有重大现实题材、对宣传光明新区有较大影响力或具较好市场潜力的的文学、艺术类原创精品。 二、扶持金额 (一)动态艺术创作:按照公开出版发行歌曲作品每首1万元、MTV歌曲每首3万元,公开表演舞台艺术类剧目每个2万元给予创作、推广扶持。 (二)视觉艺术类:国家、省级、市级展馆公开举办展览分别每场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创作、推广扶持。 (三)文学创作:公开出版发行文学作品每部给予1万元的创作、推广扶持。 (四)获得国家、省、市宣传文化部门或文联及直属协会扶持的项目,也可分别按照扶持金额100%、70%、50%申请配套扶持。 三、申请条件 (一)是主要创作单位且已在光明新区注册登记1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文艺团体; (二)是主要创作者且具有光明新区户籍或在光明新区居住1年以上的个人; (三)是主要创作者且所创作的文艺作品直接反映光明新区历史文化、风俗人情。 四、申请材料 (一)《光明新区文艺创作扶持项目申报表》; (二)申报单位的注册证明或个人的身份证明; (三)文艺作品成稿或终稿; (四)有关证明材料。 文艺作品奖励 一、奖励范围 (一)国际公认有影响的顶级和重大文艺比赛、展览、演出等; (二)中宣部或文化部批准的常设全国性文艺比赛或评奖; (三)广东省宣传文化部门常设的文艺比赛或评奖; (四)深圳市宣传文化部门设定的文艺比赛或评奖; (五)其他市级及以上业界公认、专业水准高、影响力大的非常设性的比赛、展览、演出、评比等; 二、扶持金额 (一)获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的作品:获特等奖的电影、电视片、戏剧奖励30万元,获特等奖的广播剧、歌曲、图书奖励20万元;获优秀作品奖的电影、电视片、戏剧奖励20万元,获优秀作品奖的广播剧、歌曲、图书奖励10万元;获入选作品奖的电影、电视片、戏剧奖励10万元,获入选作品奖的广播剧、歌曲、图书奖励5万元。 (二)获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中国广播影视大奖、中国戏剧奖、大众电影百花奖、电影金鸡奖的作品:获综合类或团体类一等奖奖励30万元,二等奖奖励15万元,三等奖奖励10万元;获单项类或者个人类一等奖奖励8万元,二等奖奖励5万元,三等奖奖励3万元。 (三)获音乐金钟奖、曲艺牡丹奖、杂技金菊奖、民间文艺山花奖、舞蹈荷花奖、电视金鹰奖、全国少数民族影视题材“骏马奖”的作品:获综合类或团体类一等奖奖励15万元,二等奖奖励10万元,三等奖奖励8万元,优秀奖或提名奖5万元;获单项类或者个人类一等奖奖励8万元,二等奖奖励5万元,三等奖奖励3万元,优秀奖或提名奖2万元。 (四)获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的作品奖励8万元;获少数民族“骏马奖”的长篇奖励5万元,中篇奖励3万元,短篇奖励2万元;获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的长篇奖励3万元,中篇奖励2万元,短篇奖励1万元。 (五)获美术金彩奖、书法兰亭奖、摄影金像奖、全国美术展览奖的作品:一等奖奖励8万元,二等奖奖励5万元,三等奖奖励3万元,优秀奖或提名奖2万元。 (六)由中宣部、文化部、广电总局、中国文联等单位或国家宣传文化部门直属协会主办的其他全国性、常设性,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各动态文艺门类比赛、评奖活动中,获综合类或团体类一等奖奖励8万元,二等奖奖励5万元,三等奖奖励3万元,优秀奖或提名奖2万元;获单项类或者个人类一等奖奖励5万元,二等奖奖励3万元,三等奖奖励2万元,优秀奖或提名奖1万元。静态文艺门类按动态门类标准的50%奖励。 (七)获省委宣传部“五个一工程奖”的作品:电影、电视片、戏剧奖励5万元,广播剧、歌曲、图书奖励3万元。 (八)在省宣传、文化、新闻出版、广电、文联等单位或省宣传文化部门直属协会主办的其他全省常设性的各动态文艺门类比赛、评奖活动中,获团体综合类一等奖的作品奖励5万元,二等奖奖励3万元,三等奖奖励2万元,优秀奖或提名奖1万元;获团体单项类或个人类一等奖的作品奖励3万元,二等奖奖励2万元,三等奖奖励1万元,优秀奖或提名奖5000元。静态文艺门类按动态门类标准的50%奖励。 (九)在市委、市政府、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市文联等单位或市宣传文化部门直属协会主办的全市性、常设性的各文艺门类比赛、评奖活动中,获团体综合类一等奖的作品奖励2万元,二等奖奖励1万元,三等奖奖励5000元,优秀奖或提名奖3000元;获团体单项类或个人类一等奖的作品奖励3000元,二等奖奖励2000元,三等奖奖励1000元,优秀奖或提名奖500元。静态文艺门类按动态门类标准的50%奖励。 三、申请条件 (一)是主要创作单位且已在光明新区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文艺团体; (二)是主要创作者且具有光明新区户籍或在光明新区居住1年以上的个人; (三)是主要创作者且文艺作品直接反映光明新区历史文化、风俗人情,或以光明新区的名义参加比赛、展览、演出等。 四、申请材料 (一)比赛、展览、演出、评比参与证明; (二)《光明新区文艺作品奖励申报表》; (三)有效获奖证书; (四)申报单位的注册证明或个人的身份证明。 特色文化团体扶持 一、扶持范围 由爱好、热衷文化活动的群众自发成立的,积极向上的音乐、舞蹈、戏曲、戏剧、民乐、诗书画、摄影等综合文化团体及群众特色团体;各办事处属地国家机关、企事业、部队及学校等单位非职业文化团体。 二、扶持金额 特色文化团体每年评审一次每次不超过10个,评审通过的团体一次性给予3万元扶持资金。 三、认定条件 (一)已在新区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不以盈利为目的; (二)队伍稳定,成立1年以上,有固定的团体名称; (三)组织机构完善,团长、副团长、艺术指导等人员职责明确。有规范的管理制度,团体人员、设施、业绩等艺术资料齐全、详实; (四)成员20人以上,且人员相对稳定; (五)有固定的活动时间和活动场所,每月开展活动4次以上; (六)全年参与省、市、区、办事处(社区)组织的文化活动10次以上,在地区文化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七)有1-3个原创节目(活动),具有较高的艺术水准且长期排练、演出或展示。 四、申请材料 1.法人证书、营业执照; 2.《光明区特色文化团体扶持申报表》; 3.该团体近2年的品牌活动演出比赛照片、信息,近2年的获奖证书及媒体报道等证明材料。https://mp.weixin.qq.com/s/ok_hwM9o69MnCfT33OdAvQ